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安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被 告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