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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張銘霖
被 告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2,9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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