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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慧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培亮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許順成
蘇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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