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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00號
原 告 饒展誠
被 告 饒幸祖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補正通知後3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5 年6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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