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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補正如理由欄第二、三點所列事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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