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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0號
原 告 詹翔文
被 告 王興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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