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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8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邱素蕙
邱文蕙
徐慧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邱素蕙、邱文蕙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3人就基隆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底2層)塗銷抵押權登記,乃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甚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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