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訴,1151,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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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陳艾青(原名:陳靜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033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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