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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陳石上
陳金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再原告請求確認之抵押權所座落之不動產,亦在高雄市,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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