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林學良(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被 告 林郭春
林德成
林德俊
林迎春
林誠道
林英子(原名:林舜華)
林靜好
張宏範
張泰彥
張惠美
曾秋美
張啓正
張恬綺
張宏義
張武義
張瑞珠
張瑞華
木下優子
木下仁人
福本晶子(原名木下晶子)
陳和惠
張倩瑜
李敏川
鄧文雄
鄧德清
鄧德萬
鄧德煌
李惠美
李秉諭
張晃輝
吳美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崑龍
張淑玲
被 告 林學淵(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衛璽(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韻茹(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韻儀(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義貞(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學濤(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學強(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學淳
林育群
林鈴玲
林麗玲
林瑞玲
沈國隆
沈淑敏
沈淑慧
沈淑玲
沈文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謝麗花
被 告 沈文裕
沈文寬
鐘元良
鐘文廷
沈明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馮詩晴
被 告 林沈明華
沈明卿
林瀚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李金格
林慧雯(原名江慧雯)
林紅芸
林蕙芳
林蘊芳
林俊言
林化龍
林俊雄
林俊賢
黃春季(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奐(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馨(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士捷(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成
林子芸
林俊立
葉林子惠
曹林靜宜
林韻宜
林敏宜
上 一 人
破產管理人 曹林靜宜
被 告 林婉宜
林麗宜
林惠宜
林幸宜
林芳宜
林嫻宜
高宏旭(即李秀綺之承受訴訟人)
陳劍暉(即陳沈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儷棻(即陳沈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程序事項欄及附表二、四、五、七
、八之備註欄應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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