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訴,1185,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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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林學良(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被 告 林郭春
林德成
林德俊

林迎春
林誠道
林英子(原名:林舜華)


林靜好




張宏範
張泰彥
張惠美


曾秋美


張啓正

張恬綺


張宏義
張武義

張瑞珠
張瑞華
木下優子

木下仁人
福本晶子(原名木下晶子)




陳和惠
張倩瑜
李敏川



鄧文雄
鄧德清
鄧德萬
鄧德煌
李惠美

李秉諭
張晃輝
吳美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崑龍
張淑玲
被 告 林學淵(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衛璽(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韻茹(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王韻儀(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義貞(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學濤(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學強(兼林鐘鑾嬌之承受訴訟人)

林學淳
林育群

林鈴玲


林麗玲

林瑞玲

沈國隆
沈淑敏
沈淑慧


沈淑玲


沈文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謝麗花
被 告 沈文裕
沈文寬
鐘元良
鐘文廷

沈明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馮詩晴


被 告 林沈明華
沈明卿
林瀚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李金格
林慧雯(原名江慧雯)





林紅芸
林蕙芳
林蘊芳
林俊言
林化龍
林俊雄

林俊賢
黃春季(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奐(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馨(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士捷(即林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成

林子芸

林俊立


葉林子惠

曹林靜宜
林韻宜


林敏宜

上 一 人
破產管理人 曹林靜宜
被 告 林婉宜


林麗宜
林惠宜

林幸宜
林芳宜
林嫻宜

高宏旭(即李秀綺之承受訴訟人)




陳劍暉(即陳沈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儷棻(即陳沈英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程序事項欄及附表二、四、五、七

、八之備註欄應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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