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桃園創新科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王宇傑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林詩元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8,665 元,應繳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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