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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4號
上 訴 人 莊英宏
莊英仁
被 上訴人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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