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5,重訴,228,20200414,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羅士發


訴訟代理人 趙麗娜
唐嘉才
劉邦源
被 告 邱美惠(即羅燕妹之繼承人)


羅謝金連


羅吉旺

羅吉富

羅明珠

羅葉習妹

羅吉興

羅玉明

羅玉玫

葉日豪

葉日彩

葉日芳

葉秀梅

李葉秀鳳

葉秀芸

黃羅瑞英

廖羅益妹(兼羅享盛之遺產管理人)


羅吉順(Z000000000)


羅志明



羅秀英
羅玉梅
羅吉永

田月娥


羅秀蘭

羅謝玉蘭
羅士榮
羅士華

羅吉順(Z000000000)

羅吉新
羅吉清
賴羅員春

羅秀鳳

羅玉英
陳玉美


羅一智


羅美芳
羅春蘭


羅梅蘭

羅竹蘭

王淑惠

王淑芬

王淑芳


彭瑞鳳

呂建忠

呂于寧



呂清三

葉雲彬


葉榮勝


被 告 葉榮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瑞玉
被 告 邱德峰(即羅桂蘭之繼承人)

羅玉婷(即羅桂蘭之繼承人)



田呂瑞竹(即田仁義之繼承人)


田惠明(即田仁義之繼承人)




田瀅翠(即田仁義之繼承人)


田蕙菊(即田仁義之繼承人)


田濙菁(即田仁義之繼承人)


羅阿雪

王前德

王俞淇
陳王美
王前和

簡王美嬌
受告知人 徐双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0共有人「羅吉順(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羅吉順(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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