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黃楊玉裡
兼
訴訟代理人 黃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就被告黃榮仁、黃楊玉裡部分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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