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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健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4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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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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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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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今一餐飲店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3年7月30日 │60,000元 │AB三一三九五六│陳健│
│1 │ │崁分行 │ │ │四 │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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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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