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7271,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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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7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郝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郝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郝曼住居於■片語■(O007),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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