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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11號
債 權 人 陳俊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興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院無法確認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經本院民國106 年8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陳報經至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工商登記科臨櫃查詢興群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秋蓉業已亡故,其公司代表人已註記為缺額,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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