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勞訴,76,2017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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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反訴原告 顏如雪即桃園市私立幼幼家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顏兆佑
反訴被告 彭瑞蓮
古明玉
卓佩華
洪綉珺
謝心蓓
古淑玲
徐若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複代理人 車彥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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