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3390,201708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
債 權 人 王荃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以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票號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提出相對人以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更正相對人以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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