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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15號
債 權 人 陳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螢實業有限公司、李典欣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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