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19582,2017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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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
債 權 人 梁吉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E LA ROSA RODELIO(雷多里)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更正請求金額為正確數字。

2.釋明有無約定清償期或已定期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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