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1040,2017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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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40號
債 權 人 莊英浩
債 權 人 曾柏桓
債 權 人 陳宗和
債 權 人 林宸慶
債 權 人 彭康祐
債 權 人 戴志恩
法定代理人 林鳯晴
上一人非訟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代理人
債 權 人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
債 權 人 曾鴻堃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債 權 人 徐俊鴻 住桃園市○○區○○村0鄰00號
債 權 人 李哲旭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債 權 人 莊英成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3樓債 權 人 江元考 住桃園市○○區○○里0鄰0號
債 權 人 黃偉華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16樓
債 權 人 許凱翔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債 權 人 鄒念祖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債 權 人 王聖閔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森亮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琴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上一人非訟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代理人
債 權 人 賴鼎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賴定南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柯秀淳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一人非訟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代理人
債 權 人 鄧瑜 住桃園市○○區○○○街0號12樓之1
債 權 人 鄭宏紳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債 權 人 陳崇瑋 住臺中市○○區○○路0巷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住臺中市○○區○○路0巷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邱心萍 住臺中市○○區○○路0巷0弄0號
上一人非訟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代理人
債 權 人 李威廷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振明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陳珍幼 住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上一人非訟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代理人
債 權 人 曹巧霖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曹進南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高淑蓮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上一人非訟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代理人
債 權 人 曹凱迪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債 權 人 簡鴻翔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債 權 人 李俊墏 住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7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忠義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3樓
債 務 人 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住桃園市○○區○○○路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英浩、曾柏桓、陳宗和、林宸慶、彭康祐、戴志恩、張忠義、曾鴻堃、徐俊鴻、李哲旭、莊英成、江元考、黃偉華、許凱翔、鄒念祖、王聖閔、賴鼎為、鄧瑜、鄭宏紳、陳崇瑋、李威廷、曹巧霖、曹凱迪、簡鴻翔、李俊墏清償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分別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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