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6,司促,23386,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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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86號
債 權 人 史御中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文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3 年10月20日,執票人需於到期日後始得對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請求利息,惟債權人聲請狀載明請求何文君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103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經本院民國106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更正利息起算日(應為本票到期日之後始得為提示及請求利息)。

該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仍猶未表明是否業已對何文君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及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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