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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3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承艷
債 務 人 李基益律師(即白承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基益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白承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經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故債權人對峰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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