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又本件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如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程度不到5,360,000 元,上訴人應表明上訴聲明及自行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https ://www .judicial .gov .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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