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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原 告 詹皇銘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就原告詹皇銘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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