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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90號
債 權 人 陳潔心
債 權 人 蔡文芳
債 權 人 陳朝村
債 權 人 陳玥樺
債 權 人 賴碧雲
債 務 人 富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潔心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文芳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朝村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玥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碧雲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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