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23003,201812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3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債 務 人 劉世貴

債 務 人 劉小螢

債 務 人 劉梅玉

債 務 人 劉滿玉
債 務 人 劉秀美

債 務 人 劉張園
債 務 人 劉世憲
債 務 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劉淑美

債 務 人 劉淑華
債 務 人 劉月妹

債 務 人 曾福財

債 務 人 曾昭銘

債 務 人 羅仁宏

債 務 人 羅仁福

債 務 人 羅小鈴

債 務 人 羅兆隆

債 務 人 郭羅美娥

債 務 人 羅美華

債 務 人 羅美渶

債 務 人 劉坤鍚

債 務 人 劉坤漢

債 務 人 蔡劉玉琴

債 務 人 劉品秀

債 務 人 劉玉玲
債 務 人 劉又嘉

債 務 人 吳佳霖

債 務 人 吳秉璋

債 務 人 葉盛坤

債 務 人 葉德宗

債 務 人 葉德乾

債 務 人 葉美琴

債 務 人 曾靜枝(即曾阿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靜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阿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劉世貴、劉小螢、劉梅玉、劉滿玉、劉秀美、劉張園、劉世憲、劉淑貞、劉淑美、劉淑華、劉月妹、曾福財、曾昭銘、羅仁宏、羅仁福、羅小鈴、羅兆隆、郭羅美娥、羅美華、羅美渶、劉坤鍚、劉坤漢、蔡劉玉琴、劉品秀、劉玉玲、劉又嘉、吳佳霖、吳秉璋、葉盛坤、葉德宗、葉德乾、葉美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