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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22號
債 權 人 清華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品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中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釋明債務人為黃中庸或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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