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24823,2018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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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宇峻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提之民事補正狀,仍未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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