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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19號
債 權 人 大學湖畔社區管委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馮瑞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組織報備證明、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聲請狀底補正簽章,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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