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建,82,202007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31,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48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且其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爰併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其餘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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