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訴,2674,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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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 訴 人 廖菊蓮


被 上訴人 湯庭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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