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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桃園市教師會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羅焜榮、彭 峯、彭邱智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0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21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8,0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467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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