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5,846 元(系爭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18元×上訴人占用屋頂平台面積397平方公尺÷系爭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12樓=3,275,84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