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鍾永標、鍾明珠、鍾明金、鍾明美、莊育水、莊英祥、
- 二、被告劉世貴、劉世錦、謝尚達、謝尚明應就被繼承人劉謝玉
- 三、被告陳佳慶、陳惠萍、陳秀靜、陳秀華、陳秀娥應就被繼承
- 四、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
-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應有部分/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 三、除鍾明珠、鍾明美、鍾明雲、鍾武翔、鍾菣程、鍾文章、鍾
- 四、另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
-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因被繼承
- (二)系爭土地並無依法令或因使用目的無法分割情形,亦無以
- 二、被告則以:
- (一)被告鍾金晏表示:伊為系爭土地上未辦理保存登記即門牌
- (二)被告鍾菣程表示:對原告之分割方案無意見,但希望以公
- (三)被告鍾文章表示:對兩造之分割方案無意見,希望以伊現
- (四)被告鍾明珠、鍾明美、鍾明雲、鍾武翔表示:同意原告所
- (五)被告鍾武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表
- (六)被告王珍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表
- (七)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 (三)復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
-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鍾其風、劉謝玉嬌及陳瑞生之繼承人應
-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院斟酌何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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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原 告 王正源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元化院(原名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被 告 鍾永標
鍾明珠
鍾明金
鍾明美
莊育水
莊英祥
莊鎮吉
鍾武強
鍾依淇
鄧崧燁
鍾譯萩
鍾采彤
鍾明雲
鍾葉玉嬌
鍾武郎
鍾武翔
陳鍾明玉
鍾美真
鍾武樑
鍾武樘
鍾秀貞
鍾秀珠
鍾呈豐
鍾燕山
宋隆清
黃安
鍾秋榮
劉鍾桂春
莊育郎
范義光
鍾菣程
鍾文章
劉奕誠
鍾金晏
葉煥亮
葉煥星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劉金錞
劉雙有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世貴(即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世新
劉文惠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筠雅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文夫
陳佳慶(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惠萍(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靜(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華(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娥(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被 告 陳曾淑梅
曾文芳
高忠良
蕭玉杉
蕭錦能
顧樸
顧瑪莉
葉秀英
謝尚達(即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謝尚明(即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劉慶昌
曾朝麟
王珍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被 告 劉黃阿梅
劉世標
劉世泉
劉世順
劉美珍
劉世文
劉智寺
劉雅玲
劉世萬
劉世寶
劉桂梅
劉美蓉
顧緒健(即顧劉玉嬌之繼承人)
劉世錦(即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受告知訴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受告知訴訟 鍾紫雲
人
鍾櫂楀
蔡長泰
陳安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鍾永標、鍾明珠、鍾明金、鍾明美、莊育水、莊英祥、莊鎮吉、鍾武強、鍾依淇、鄧崧燁、鍾譯萩、鍾采彤、鍾明雲、鍾葉玉嬌、鐘武郎、鍾武翔、陳鍾明玉、鍾美真、鍾武樑、鍾武樘、鍾秀貞、鍾秀珠、鍾呈豐、鍾燕山、宋隆清、黃安、鍾秋榮、劉鍾桂春應就被繼承人鍾其風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8000 分之10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劉世貴、劉世錦、謝尚達、謝尚明應就被繼承人劉謝玉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 000分之200 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陳佳慶、陳惠萍、陳秀靜、陳秀華、陳秀娥應就被繼承人陳瑞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200 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93 平方公尺)應按下列方式分割: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0 )、924 (1 )、924 (5 )部分(面積334 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鍾金晏所有;
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2 )部分(面積131 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鍾菣程所有;
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3 )部分(面積129 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鍾文章所有;
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4 )部分(面積299 平方公尺)分歸原告王正源所有。
被告鍾金晏及原告王正源應按附表二「應補償人各應補償金額」所示之金額分別補償予其餘被告。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共有人劉謝玉嬌、陳瑞生於起訴前已死亡,原告遂具狀追加上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聲明(見壢司簡調卷第61至62頁)。
又共有人劉奕龍於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被告劉智寺、劉雅玲、劉世萬、劉世寶、劉桂梅、劉美蓉等6 人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就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另共有人顧劉玉嬌於起訴前死亡,並由被告顧緒健於108 年10月28日辦理繼承登記,原告遂追加上開劉奕龍之繼承人及顧緒健為被告(見壢司簡調卷第64頁;
本院卷一第81至82頁;
本院卷二第101 頁),經核上開追加辦理繼承登記聲明及追加被告部分,乃因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之訴訟,而部分共有人業於起訴前死亡,故有追加聲明應辦理繼承登記或追加被告之必要,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請求,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就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原聲明:兩造共有系爭土地(面積893 平方公尺)應予分割,分割方案如起訴狀附件1 所示(見壢司簡調卷第7 至8 頁、第11頁)。
嗣於109 年9 月7 日變更聲明如後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二第174 頁、第180 至182 頁),核其變更僅屬分割方法之變更,因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兩造共有人分割方案聲明之拘束,縱變更分割方案,僅為補充或更正法律上之陳述,依上開規定,亦應予准許。
三、除鍾明珠、鍾明美、鍾明雲、鍾武翔、鍾菣程、鍾文章、鍾金晏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另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同法第67條、第67條之1 亦有明定。
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將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將受不利益者而言。
經查,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第三人鍾紫雲、鍾櫂楀為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被告劉奕誠於107 年11月13日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蔡長泰,被告陳曾淑梅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於108 年7 月22日贈與第三人陳安行,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紫雲、鍾櫂楀、蔡長泰及陳安行就本件訴訟結果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上開人等經訴訟告知(見本院回證卷A 第121 至123 頁、本院回證卷D第241 至242 頁)後不為參加,依前揭規定,應視為於得參加時已參加訴訟。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因被繼承人鍾其風於48年11月15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被告鍾永標、鍾明珠、鍾明金、鍾明美、莊育水、莊英祥、莊鎮吉、鍾武強、鍾依淇、鄧崧燁、鍾譯萩、鍾采彤、鍾明雲、鍾葉玉嬌、鐘武郎、鍾武翔、陳鍾明玉、鍾美真、鍾武樑、鍾武樘、鍾秀貞、鍾秀珠、鍾呈豐、鍾燕山、宋隆清、黃安、鍾秋榮、劉鍾桂春就鍾其風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8000 分之101 ;
被繼承人劉謝玉嬌於104 年5 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被告劉世貴、劉世錦、謝尚達、謝尚明就劉謝玉嬌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200 ;
被繼承人陳瑞生於107 年3 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被告陳佳慶、陳惠萍、陳秀靜、陳秀華、陳秀娥就被繼承人陳瑞生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200 ,均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係處分物權之行為,爰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請求上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二)系爭土地並無依法令或因使用目的無法分割情形,亦無以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且兩造前經調解亦未能達成協議,而系爭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路○000 號、172 號、176 號、178 號及180 號建物分別為共有人即被告鍾金晏、鍾菣程、鍾文章及原告等4 人所有,且上開4 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合計達96.41%,其餘共有人人數眾多,但應有部分則甚小,如以原物分割將不利於系爭土地之開發利用,考量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及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依附圖一所示為原物分割,即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0 )、924(1 )、924 (5 )部分分歸被告鍾金晏所有;
924 (2)部分分歸被告鍾菣程所有;
924 (3 )部分分歸被告鍾文章所有;
924 (4 )部分分歸原告所有,並以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鑑定結果為金錢補償未受分配或分配不足額之共有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鍾金晏表示:伊為系爭土地上未辦理保存登記即門牌號碼中北路170 號、172 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並於系爭土地有設定地上權,上開建物現出租予三井3C電腦連鎖超市使用。
原告之分割方案將使伊分得之部分土地沒有通路,又原告分得土地部分屬角地,土地價值較高,故應分得較少土地面積,希望依附圖二所示方式分割,即其中A 、B 、H 部分由被告鍾金晏分得、C 部分由被告鍾菣程分得、D 部分由被告鍾文章分得;
E 、F 、D 由原告分得;
G 部分則留一條水溝維持共有。
(二)被告鍾菣程表示:對原告之分割方案無意見,但希望以公告地價計算系爭土地價額,並希望其分得土地除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2 )部分外,能向後延伸至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5 )部分形成長方形。
(三)被告鍾文章表示:對兩造之分割方案無意見,希望以伊現所占有使用之土地分割為其所有。
(四)被告鍾明珠、鍾明美、鍾明雲、鍾武翔表示: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五)被告鍾武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對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無意見。
(六)被告王珍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並無意見。
(七)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規定。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如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鍾其風於48年11月15日死亡,被告鍾永標、鍾明珠、鍾明金、鍾明美、莊育水、莊英祥、莊鎮吉、鍾武強、鍾依淇、鄧崧燁、鍾譯萩、鍾采彤、鍾明雲、鍾葉玉嬌、鐘武郎、鍾武翔、陳鍾明玉、鍾美真、鍾武樑、鍾武樘、鍾秀貞、鍾秀珠、鍾呈豐、鍾燕山、宋隆清、黃安、鍾秋榮、劉鍾桂春為其法定繼承人;
共有人劉謝玉嬌於104 年5 月13日死亡,被告劉世貴、劉世錦、謝尚達、謝尚明為其法定繼承人;
共有人陳瑞生於107 年3 月24日死亡,被告陳佳慶、陳惠萍、陳秀靜、陳秀華、陳秀娥為其法定繼承人,上開鍾其風、劉謝玉嬌及陳瑞生之法定繼承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8 年1 月9 日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 年1 月23日函(見壢司簡調卷第16至42頁、第75至101 頁、第214 至276 頁、第281 至287頁;
本院卷一第69、77頁),在卷可稽,且無被告提出爭執。
又本件兩造前經調解亦未能達成協議,審理中除原告、被告鍾金晏、鍾菣程、鍾文章、鍾明珠、鍾明美、鍾明雲、鍾武翔、鍾武強、王珍瑛外,其餘被告均未曾到庭陳述或具狀表示意見,顯然系爭土地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間並無訂立不分割之期限,依其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依上開論述意旨,原告以兩造不能協議分割,就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之訴合併提起,以一訴請求上開共有人鍾其風、劉謝玉嬌、陳瑞生之繼承人,應分別就上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將系爭土地裁判分割予共有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法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共有物分割時,應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68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96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被告鍾金晏所分得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0)、924 (1 )部分;
被告鍾菣程所分得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2 )部分;
被告鍾文章所分得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3 )部分;
原告所分得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4)部分,均有面臨道路,另被告鍾金晏所分得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5 )與其分得924 (0 )、924 (1 )相連,而得藉以對外聯絡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囑託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派員會同本院及兩造至現場勘驗,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23至225 頁、本院卷二第17至18頁)。
又被告鍾金晏分得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0 )、924 (1 )部分,其現存地上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中北路170 、172 號建物,其事實上處分權人為被告鍾金晏,現由被告鍾金晏將1 樓出租3C電腦連鎖超市;
被告鍾菣程所分得附圖一所示編號924(2 )部分,其現存地上建物為中北路176 號建物,其事實上處分權人為鍾菣程,現由鍾菣程將1 樓出租給八方雲集水餃鍋貼專賣店;
被告鍾文章所分得如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3 )部分,其現存地上建物為中北路178 號建物,現由鍾文章將1 樓出租給飲料店;
原告所分得附圖一所示編號924 (4 )部分,其現存地上建物為中北路180 號建物,其事實上處分權人為原告,現由原告將1 樓出租給眼鏡行、髮廊及體育用品店使用等情,亦有現況照片、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2 至127 頁、第223 至第234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又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告為216000分之83263 (即約39%,下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鍾金晏302400分之85507 (即約28%)、被告鍾菣程為000000000 分之00000000(即約15%)、被告鍾文章000000000 分之00000000(即約15%),合計其應有部分約佔系爭土地之97%,其餘共有人所佔之應有部分則相對甚低,若依共有人全體之應有部分為原物分割,將不利於系爭土地之利用,故依原告分割方案由上開共有人依原物分割分得土地,除可維持現使用狀態之經濟效用,亦較能發揮系爭土地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酌以分割後土地之區塊地形均屬方形,使用上尚稱便利。
是參諸當事人之意見、共有物之性質、使用現狀、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綜合考量,本院認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尚屬公平妥適,堪認可採。
至被告鍾金晏雖另主張應依附圖二所示方式分割,惟並未就G 部分應維持共有提出具體理由,參以上開土地分割所應審酌之各情狀,尚難認被告鍾金晏所提分割方式可採。
(三)復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經比較各共有人於分割前所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換算面積價值與於分割後取得系爭土地面積價值,其中原告及被告鍾金晏所分得土地面積逾其應有部分,被告鍾菣程、鍾文章所分得土地面積,則不足其應有部分,其餘被告則未分得土地,依上開規定與實務見解,分得土地價值超出其應有部分換算價值者,自應補償分得土地價值不足或未分得土地其應有部分換算價值者,方屬公平。
本件經本院囑託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經該會委派輪值估價師即鼎漢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余奕樟不動產估價師以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鑑定後,依附圖一所示分割後,被告鍾菣程、鍾文章、鍾金晏、原告所分得土地價值如附表二編號5 、6 、8 、14「分得土地金額」欄位所示,有鼎漢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存卷可參(見外放卷),依上開欄位所示,原告及被告鍾金晏所分得土地金額超過其應有部分之價值,是原告及被告鍾金晏依附表二「應補償人各應補償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補償其餘被告,應符公平,故共有人依附圖一原告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應依如附表二「應補償人各應補償金額」欄位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鍾其風、劉謝玉嬌及陳瑞生之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准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
另依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請求依附圖一方式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並如附表二 「應補償人各應補償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互為金錢補償,均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應由共有人全體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平。
本院經審酌兩造利害關係,認應由兩造按系爭土地之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為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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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系爭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 訴訟│備註 │
│ │ │費用分擔比例 │ │
├───┼──────┼───────┼─────────────┤
│1 │元化院 │70/6000 │108年12月10日更名 │
├───┼──────┼───────┼─────────────┤
│2-1 │鍾永標 │101/18000 │被繼承人鍾其風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 │ │
│2-2 │鍾明珠 │訴訟費用依此比│ │
├───┼──────┤例共同負擔。 │ │
│2-3 │鍾明金 │ │ │
├───┼──────┤ │ │
│2-4 │鍾明美 │ │ │
├───┼──────┤ │ │
│2-5 │莊育水 │ │ │
├───┼──────┤ │ │
│2-6 │莊英祥 │ │ │
├───┼──────┤ │ │
│2-7 │莊鎮吉 │ │ │
├───┼──────┤ │ │
│2-8 │鍾武強 │ │ │
├───┼──────┤ │ │
│2-9 │鍾依淇 │ │ │
├───┼──────┤ │ │
│2-10 │鄧崧燁 │ │ │
├───┼──────┤ │ │
│2-11 │鍾譯萩 │ │ │
├───┼──────┤ │ │
│2-12 │鍾采彤 │ │ │
├───┼──────┤ │ │
│2-13 │鍾明雲 │ │ │
├───┼──────┤ │ │
│2-14 │鍾葉玉嬌 │ │ │
├───┼──────┤ │ │
│2-15 │鍾武郎 │ │ │
├───┼──────┤ │ │
│2-16 │鍾武翔 │ │ │
├───┼──────┤ │ │
│2-17 │陳鍾明玉 │ │ │
├───┼──────┤ │ │
│2-18 │鍾美真 │ │ │
├───┼──────┤ │ │
│2-19 │鍾武樑 │ │ │
├───┼──────┤ │ │
│2-20 │鍾武樘 │ │ │
├───┼──────┤ │ │
│2-21 │鍾秀貞 │ │ │
├───┼──────┤ │ │
│2-22 │鍾秀珠 │ │ │
├───┼──────┤ │ │
│2-23 │鍾呈豐 │ │ │
├───┼──────┤ │ │
│2-24 │鍾燕山 │ │ │
├───┼──────┤ │ │
│2-25 │宋隆清 │ │ │
├───┼──────┤ │ │
│2-26 │黃安 │ │ │
├───┼──────┤ │ │
│2-27 │鍾秋榮 │ │ │
├───┼──────┤ │ │
│2-28 │劉鍾桂春 │ │ │
├───┼──────┼───────┼─────────────┤
│3 │莊育郎 │1399/504000 │ │
├───┼──────┼───────┼─────────────┤
│4 │范義光 │1/5400 │ │
├───┼──────┼───────┼─────────────┤
│5 │鍾菣程 │0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6 │鍾文章 │0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7 │劉奕誠 │1/1200 │107 年11月13日 │
│ │ │ │信託登記予蔡長泰 │
├───┼──────┼───────┼─────────────┤
│8 │鍾金晏 │85507/302400 │ │
├───┼──────┼───────┼─────────────┤
│9 │葉煥亮 │7/4800 │ │
├───┼──────┼───────┼─────────────┤
│10 │葉煥星 │7/4800 │ │
├───┼──────┼───────┼─────────────┤
│11 │徐千惠 │1/16200 │ │
├───┼──────┼───────┼─────────────┤
│12 │陳淑華 │1/16200 │ │
├───┼──────┼───────┼─────────────┤
│13 │徐盛德 │1/16200 │ │
├───┼──────┼───────┼─────────────┤
│14 │王正源 │83263/216000 │ │
├───┼──────┼───────┼─────────────┤
│15 │劉金錞 │100/720000 │108 年1 月7 日出售予鍾文章│
├───┼──────┼───────┼─────────────┤
│16 │劉雙有 │100/72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17 │謝添富 │100/0000000 │ │
├───┼──────┼───────┼─────────────┤
│18 │劉添成 │100/0000000 │ │
├───┼──────┼───────┼─────────────┤
│19 │謝美雲 │100/0000000 │ │
├───┼──────┼───────┼─────────────┤
│20 │謝美蓮 │100/0000000 │ │
├───┼──────┼───────┼─────────────┤
│21-1 │劉世錦 │200/0000000 │被繼承人劉謝玉嬌之全體繼承│
├───┼──────┤(公同共有) │人 │
│21-2 │劉世貴 │訴訟費用依此比│ │
├───┼──────┤例共同負擔。 │ │
│21-3 │劉尚達 │ │ │
├───┼──────┤ │ │
│21-4 │劉尚明 │ │ │
├───┼──────┼───────┼─────────────┤
│22 │劉世貴 │1600/00000000 │ │
├───┼──────┼───────┼─────────────┤
│23 │劉世南 │1600/00000000 │ │
├───┼──────┼───────┼─────────────┤
│24 │劉世興 │1600/00000000 │ │
├───┼──────┼───────┼─────────────┤
│25 │劉世鍚 │1600/00000000 │ │
├───┼──────┼───────┼─────────────┤
│26 │劉桂玉 │1600/00000000 │ │
├───┼──────┼───────┼─────────────┤
│27 │劉世新 │300/0000000 │ │
├───┼──────┼───────┼─────────────┤
│28 │劉文惠 │300/0000000 │ │
├───┼──────┼───────┼─────────────┤
│29 │顧緒健 │100/684000 │108 年10月28日辦妥繼承登記│
├───┼──────┼───────┼─────────────┤
│30 │張羅益妹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1 │鍾美溶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2 │張玉倩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3 │張鑑堂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4 │周筠雅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5 │張家豪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6 │張語真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7 │張鑑一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8 │張文夫 │200/756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39-1 │陳佳慶 │200/0000000 │被繼承人陳瑞生之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 │ │
│39-2 │陳惠萍 │訴訟費用依此比│ │
├───┼──────┤例共同負擔。 │ │
│39-3 │陳秀靜 │ │ │
├───┼──────┤ │ │
│39-4 │陳秀華 │ │ │
├───┼──────┤ │ │
│39-5 │陳秀娥 │ │ │
├───┼──────┼───────┼─────────────┤
│40 │陳佳慶 │200/0000000 │ │
├───┼──────┼───────┼─────────────┤
│41 │陳惠萍 │200/0000000 │ │
├───┼──────┼───────┼─────────────┤
│42 │陳秀靜 │200/0000000 │ │
├───┼──────┼───────┼─────────────┤
│43 │陳秀華 │200/0000000 │ │
├───┼──────┼───────┼─────────────┤
│44 │陳秀娥 │200/0000000 │ │
├───┼──────┼───────┼─────────────┤
│45 │劉張瑞華 │200/756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46 │張金英 │100/756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47 │曾隆泉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48 │曾一家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49 │曾文君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50 │曾元君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51 │曾仁君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52 │曾振碩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53 │曾紫婕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54 │曾隆炎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55 │曾怡嘉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56 │袁芳勇 │100/0000000 │ │
├───┼──────┼───────┼─────────────┤
│57 │袁明楷 │100/0000000 │ │
├───┼──────┼───────┼─────────────┤
│58 │袁明煌 │100/0000000 │ │
├───┼──────┼───────┼─────────────┤
│59 │袁明鈴 │100/0000000 │ │
├───┼──────┼───────┼─────────────┤
│60 │陳曾淑梅 │100/0000000 │108 年7 月22日贈與陳安行 │
├───┼──────┼───────┼─────────────┤
│61 │曾文芳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62 │高忠良 │100/72000 │ │
├───┼──────┼───────┼─────────────┤
│63 │蕭玉杉 │100/0000000 │ │
├───┼──────┼───────┼─────────────┤
│64 │蕭錦能 │100/0000000 │ │
├───┼──────┼───────┼─────────────┤
│65 │顧樸 │100/0000000 │ │
├───┼──────┼───────┼─────────────┤
│66 │顧瑪莉 │100/0000000 │ │
├───┼──────┼───────┼─────────────┤
│67 │葉秀英 │300/0000000 │ │
├───┼──────┼───────┼─────────────┤
│68 │謝尚達 │1600/00000000 │ │
├───┼──────┼───────┼─────────────┤
│69 │謝尚明 │1600/00000000 │ │
├───┼──────┼───────┼─────────────┤
│70 │劉慶昌 │29/6000 │ │
├───┼──────┼───────┼─────────────┤
│71 │曾朝麟 │100/0000000 │108 年1 月4 日出售予鍾文章│
├───┼──────┼───────┼─────────────┤
│72 │王珍瑛 │100/72000 │ │
├───┼──────┼───────┼─────────────┤
│73 │劉黃阿梅 │300/912000 │ │
├───┼──────┤(公同共有) │ │
│74 │劉世標 │訴訟費用依此比│ │
├───┼──────┤例共同負擔。 │ │
│75 │劉世泉 │ │ │
├───┼──────┤ │ │
│76 │劉世文 │ │ │
├───┼──────┤ │ │
│77 │劉世順 │ │ │
├───┼──────┤ │ │
│78 │劉美珍 │ │ │
├───┼──────┼───────┼─────────────┤
│79 │劉智寺 │300/912000 │108 年1 月7 日出售予鍾文章│
├───┼──────┤(公同共有) │ │
│80 │劉雅玲 │訴訟費用依此比│ │
├───┼──────┤例共同負擔。 │ │
│81 │劉世萬 │ │ │
├───┼──────┤ │ │
│82 │劉世寶 │ │ │
├───┼──────┤ │ │
│83 │劉桂梅 │ │ │
├───┼──────┤ │ │
│84 │劉美蓉 │ │ │
└───┴──────┴───────┴─────────────┘
┌────────────────────────────────────────────────────────┐
│附表二: │
├──┬────┬───────┬──────┬──────┬─────┬───────────┬────────┤
│編號│姓名 │持分 │應受分配 │分得土地 │應受補償 │應補償人各應補償金額 │備註 │
│ │ │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 │
│ │ │ │ │ │ │鍾金晏 │王正源 │ │
├──┼────┼───────┼──────┼──────┼─────┼─────┼─────┼────────┤
│1 │元化院 │70/6000 │1,258,073 │0 │1,258,073 │1,032,934 │225,139 │ │
├──┼────┼───────┼──────┼──────┼─────┼─────┼─────┼────────┤
│2 │鍾永標 │101/18000 (公│605,073 │0 │605,073 │496,792 │108,281 │被繼承人鍾其風之│
│ ├────┤同共有) │ │ │ │ │ │全體繼承人 │
│ │鍾明珠 │ │ │ │ │ │ │ │
│ ├────┤ │ │ │ │ │ │ │
│ │鍾明金 │ │ │ │ │ │ │ │
│ ├────┤ │ │ │ │ │ │ │
│ │鍾明美 │ │ │ │ │ │ │ │
│ ├────┤ │ │ │ │ │ │ │
│ │莊育水 │ │ │ │ │ │ │ │
│ ├────┤ │ │ │ │ │ │ │
│ │莊英祥 │ │ │ │ │ │ │ │
│ ├────┤ │ │ │ │ │ │ │
│ │莊鎮吉 │ │ │ │ │ │ │ │
│ ├────┤ │ │ │ │ │ │ │
│ │鍾武強 │ │ │ │ │ │ │ │
│ ├────┤ │ │ │ │ │ │ │
│ │鍾依淇 │ │ │ │ │ │ │ │
│ ├────┤ │ │ │ │ │ │ │
│ │鄧崧燁 │ │ │ │ │ │ │ │
│ ├────┤ │ │ │ │ │ │ │
│ │鍾譯萩 │ │ │ │ │ │ │ │
│ ├────┤ │ │ │ │ │ │ │
│ │鍾采彤 │ │ │ │ │ │ │ │
│ ├────┤ │ │ │ │ │ │ │
│ │鍾明雲 │ │ │ │ │ │ │ │
│ ├────┤ │ │ │ │ │ │ │
│ │鍾葉玉嬌│ │ │ │ │ │ │ │
│ ├────┤ │ │ │ │ │ │ │
│ │鍾武郎 │ │ │ │ │ │ │ │
│ ├────┤ │ │ │ │ │ │ │
│ │鍾武翔 │ │ │ │ │ │ │ │
│ ├────┤ │ │ │ │ │ │ │
│ │陳鍾明玉│ │ │ │ │ │ │ │
│ ├────┤ │ │ │ │ │ │ │
│ │鍾美真 │ │ │ │ │ │ │ │
│ ├────┤ │ │ │ │ │ │ │
│ │鍾武樑 │ │ │ │ │ │ │ │
│ ├────┤ │ │ │ │ │ │ │
│ │鍾武樘 │ │ │ │ │ │ │ │
│ ├────┤ │ │ │ │ │ │ │
│ │鍾秀貞 │ │ │ │ │ │ │ │
│ ├────┤ │ │ │ │ │ │ │
│ │鍾秀珠 │ │ │ │ │ │ │ │
│ ├────┤ │ │ │ │ │ │ │
│ │鍾呈豐 │ │ │ │ │ │ │ │
│ ├────┤ │ │ │ │ │ │ │
│ │鍾燕山 │ │ │ │ │ │ │ │
│ ├────┤ │ │ │ │ │ │ │
│ │宋隆清 │ │ │ │ │ │ │ │
│ ├────┤ │ │ │ │ │ │ │
│ │黃安 │ │ │ │ │ │ │ │
│ ├────┤ │ │ │ │ │ │ │
│ │鍾秋榮 │ │ │ │ │ │ │ │
│ ├────┤ │ │ │ │ │ │ │
│ │劉鍾桂春│ │ │ │ │ │ │ │
├──┼────┼───────┼──────┼──────┼─────┼─────┼─────┼────────┤
│3 │莊育郎 │1399/504000 │299,327 │0 │299,327 │245,761 │53,566 │ │
├──┼────┼───────┼──────┼──────┼─────┼─────┼─────┼────────┤
│4 │范義光 │1/5400 │19,969 │0 │19,969 │16,395 │3,574 │ │
├──┼────┼───────┼──────┼──────┼─────┼─────┼─────┼────────┤
│5 │鍾菣程 │00000000 │16,246,965 │14,934,000 │1,312,965 │1,078,002 │234,963 │ │
│ │ │/000000000 │ │ │ │ │ │ │
├──┼────┼───────┼──────┼──────┼─────┼─────┼─────┼────────┤
│6 │鍾文章 │00000000 │15,645,009 │14,706,000 │939,009 │770,968 │168,041 │ │
│ │ │/000000000 │ │ │ │ │ │ │
├──┼────┼───────┼──────┼──────┼─────┼─────┼─────┼────────┤
│7 │劉奕誠 │1/1200 │89,862 │0 │89,862 │73,781 │16,081 │信託登記予蔡長泰│
├──┼────┼───────┼──────┼──────┼─────┼─────┼─────┼────────┤
│8 │鍾金晏 │85507/302400 │30,491,508 │35,529,009 │-5,037,501│ │ │ │
├──┼────┼───────┼──────┼──────┼─────┼─────┼─────┼────────┤
│9 │葉煥亮 │7/4800 │157,259 │0 │157,259 │129,117 │28,142 │ │
├──┼────┼───────┼──────┼──────┼─────┼─────┼─────┼────────┤
│10 │葉煥星 │7/4800 │157,259 │0 │157,259 │129,117 │28,142 │ │
├──┼────┼───────┼──────┼──────┼─────┼─────┼─────┼────────┤
│11 │徐千惠 │1/16200 │6,656 │0 │6,656 │5,465 │1,191 │ │
├──┼────┼───────┼──────┼──────┼─────┼─────┼─────┼────────┤
│12 │陳淑華 │1/16200 │6,656 │0 │6,656 │5,465 │1,191 │ │
├──┼────┼───────┼──────┼──────┼─────┼─────┼─────┼────────┤
│13 │徐盛德 │1/16200 │6,656 │0 │6,656 │5,465 │1,191 │ │
├──┼────┼───────┼──────┼──────┼─────┼─────┼─────┼────────┤
│14 │王正源 │83263/216000 │41,567,825 │42,665,805 │-1,097,980│ │ │ │
├──┼────┼───────┼──────┼──────┼─────┼─────┼─────┼────────┤
│15 │劉金錞 │100/720000 │14,977 │0 │14,977 │12,297 │2,680 │ │
├──┼────┼───────┼──────┼──────┼─────┼─────┼─────┼────────┤
│16 │劉雙有 │100/720000 │14,977 │0 │14,977 │12,297 │2,680 │ │
├──┼────┼───────┼──────┼──────┼─────┼─────┼─────┼────────┤
│17 │謝添富 │100/0000000 │9,361 │0 │9,361 │7,686 │1,675 │ │
├──┼────┼───────┼──────┼──────┼─────┼─────┼─────┼────────┤
│18 │劉添成 │100/0000000 │9,361 │0 │9,361 │7,686 │1,675 │ │
├──┼────┼───────┼──────┼──────┼─────┼─────┼─────┼────────┤
│19 │謝美雲 │100/0000000 │9,361 │0 │9,361 │7,686 │1,675 │ │
├──┼────┼───────┼──────┼──────┼─────┼─────┼─────┼────────┤
│20 │謝美蓮 │100/0000000 │9,361 │0 │9,361 │7,686 │1,675 │ │
├──┼────┼───────┼──────┼──────┼─────┼─────┼─────┼────────┤
│21 │劉世貴 │200/0000000 │3,941 │0 │3,941 │3,236 │705 │被繼承人劉謝玉嬌│
│ ├────┤(公同共有) │ │ │ │ │ │之全體繼承人 │
│ │劉世錦 │ │ │ │ │ │ │ │
│ ├────┤ │ │ │ │ │ │ │
│ │劉尚達 │ │ │ │ │ │ │ │
│ ├────┤ │ │ │ │ │ │ │
│ │劉尚明 │ │ │ │ │ │ │ │
├──┼────┼───────┼──────┼──────┼─────┼─────┼─────┼────────┤
│22 │劉世貴 │1600/00000000 │4,504 │0 │4,504 │3,698 │806 │ │
├──┼────┼───────┼──────┼──────┼─────┼─────┼─────┼────────┤
│23 │劉世南 │1600/00000000 │4,504 │0 │4,504 │3,698 │806 │ │
├──┼────┼───────┼──────┼──────┼─────┼─────┼─────┼────────┤
│24 │劉世興 │1600/00000000 │4,504 │0 │4,504 │3,698 │806 │ │
├──┼────┼───────┼──────┼──────┼─────┼─────┼─────┼────────┤
│25 │劉世鍚 │1600/00000000 │4,504 │0 │4,504 │3,698 │806 │ │
├──┼────┼───────┼──────┼──────┼─────┼─────┼─────┼────────┤
│26 │劉桂玉 │1600/00000000 │4,504 │0 │4,504 │3,698 │806 │ │
├──┼────┼───────┼──────┼──────┼─────┼─────┼─────┼────────┤
│27 │劉世新 │300/0000000 │7,094 │0 │7,094 │5,824 │1,270 │ │
├──┼────┼───────┼──────┼──────┼─────┼─────┼─────┼────────┤
│28 │劉文惠 │300/0000000 │7,094 │0 │7,094 │5,824 │1,270 │ │
├──┼────┼───────┼──────┼──────┼─────┼─────┼─────┼────────┤
│29 │顧緒健 │100/684000 │15,765 │0 │15,765 │12,944 │2,821 │ │
├──┼────┼───────┼──────┼──────┼─────┼─────┼─────┼────────┤
│30 │張羅益妹│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出售予鍾文章 │
├──┼────┼───────┼──────┼──────┼─────┼─────┼─────┼────────┤
│31 │鍾美溶 │100/0000000 │4,992 │0 │4,992 │4,099 │893 │出售予鍾文章 │
├──┼────┼───────┼──────┼──────┼─────┼─────┼─────┼────────┤
│32 │張玉倩 │100/0000000 │4,992 │0 │4,992 │4,099 │893 │出售予鍾文章 │
├──┼────┼───────┼──────┼──────┼─────┼─────┼─────┼────────┤
│33 │張鑑堂 │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出售予鍾文章 │
├──┼────┼───────┼──────┼──────┼─────┼─────┼─────┼────────┤
│34 │周筠雅 │100/0000000 │3,328 │0 │3,328 │2,732 │596 │出售予鍾文章 │
├──┼────┼───────┼──────┼──────┼─────┼─────┼─────┼────────┤
│35 │張家豪 │100/0000000 │3,328 │0 │3,328 │2,732 │596 │出售予鍾文章 │
├──┼────┼───────┼──────┼──────┼─────┼─────┼─────┼────────┤
│36 │張語真 │100/0000000 │3,328 │0 │3,328 │2,732 │596 │出售予鍾文章 │
├──┼────┼───────┼──────┼──────┼─────┼─────┼─────┼────────┤
│37 │張鑑一 │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出售予鍾文章 │
├──┼────┼───────┼──────┼──────┼─────┼─────┼─────┼────────┤
│38 │張文夫 │200/756000 │28,528 │0 │28,528 │23,423 │5,105 │出售予鍾文章 │
├──┼────┼───────┼──────┼──────┼─────┼─────┼─────┼────────┤
│39 │陳佳慶 │200/0000000 │4,755 │0 │4,755 │3,904 │851 │被繼承人陳瑞生之│
│ ├────┤(公同共有) │ │ │ │ │ │全體繼承人 │
│ │陳惠萍 │ │ │ │ │ │ │ │
│ ├────┤ │ │ │ │ │ │ │
│ │陳秀靜 │ │ │ │ │ │ │ │
│ ├────┤ │ │ │ │ │ │ │
│ │陳秀華 │ │ │ │ │ │ │ │
│ ├────┤ │ │ │ │ │ │ │
│ │陳秀娥 │ │ │ │ │ │ │ │
├──┼────┼───────┼──────┼──────┼─────┼─────┼─────┼────────┤
│40 │陳佳慶 │200/0000000 │4,755 │0 │4,755 │3,904 │851 │ │
├──┼────┼───────┼──────┼──────┼─────┼─────┼─────┼────────┤
│41 │陳惠萍 │200/0000000 │4,755 │0 │4,755 │3,904 │851 │ │
├──┼────┼───────┼──────┼──────┼─────┼─────┼─────┼────────┤
│42 │陳秀靜 │200/0000000 │4,755 │0 │4,755 │3,904 │851 │ │
├──┼────┼───────┼──────┼──────┼─────┼─────┼─────┼────────┤
│43 │陳秀華 │200/0000000 │4,755 │0 │4,755 │3,904 │851 │ │
├──┼────┼───────┼──────┼──────┼─────┼─────┼─────┼────────┤
│44 │陳秀娥 │200/0000000 │4,755 │0 │4,755 │3,904 │851 │ │
├──┼────┼───────┼──────┼──────┼─────┼─────┼─────┼────────┤
│45 │劉張瑞華│200/756000 │28,528 │0 │28,528 │23,423 │5,105 │出售予鍾文章 │
├──┼────┼───────┼──────┼──────┼─────┼─────┼─────┼────────┤
│46 │張金英 │100/756000 │14,264 │0 │14,264 │11,711 │2,553 │出售予鍾文章 │
├──┼────┼───────┼──────┼──────┼─────┼─────┼─────┼────────┤
│47 │曾隆泉 │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出售予鍾文章 │
├──┼────┼───────┼──────┼──────┼─────┼─────┼─────┼────────┤
│48 │曾一家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出售予鍾文章 │
├──┼────┼───────┼──────┼──────┼─────┼─────┼─────┼────────┤
│49 │曾文君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出售予鍾文章 │
├──┼────┼───────┼──────┼──────┼─────┼─────┼─────┼────────┤
│50 │曾元君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出售予鍾文章 │
├──┼────┼───────┼──────┼──────┼─────┼─────┼─────┼────────┤
│51 │曾仁君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出售予鍾文章 │
├──┼────┼───────┼──────┼──────┼─────┼─────┼─────┼────────┤
│52 │曾振碩 │100/0000000 │4,992 │0 │4,992 │4,099 │893 │出售予鍾文章 │
├──┼────┼───────┼──────┼──────┼─────┼─────┼─────┼────────┤
│53 │曾紫婕 │100/0000000 │4,992 │0 │4,992 │4,099 │893 │出售予鍾文章 │
├──┼────┼───────┼──────┼──────┼─────┼─────┼─────┼────────┤
│54 │曾隆炎 │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出售予鍾文章 │
├──┼────┼───────┼──────┼──────┼─────┼─────┼─────┼────────┤
│55 │曾怡嘉 │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出售予鍾文章 │
├──┼────┼───────┼──────┼──────┼─────┼─────┼─────┼────────┤
│56 │袁芳勇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 │
├──┼────┼───────┼──────┼──────┼─────┼─────┼─────┼────────┤
│57 │袁明楷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 │
├──┼────┼───────┼──────┼──────┼─────┼─────┼─────┼────────┤
│58 │袁明煌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 │
├──┼────┼───────┼──────┼──────┼─────┼─────┼─────┼────────┤
│59 │袁明鈴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 │
├──┼────┼───────┼──────┼──────┼─────┼─────┼─────┼────────┤
│60 │陳曾淑梅│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贈與陳安行 │
├──┼────┼───────┼──────┼──────┼─────┼─────┼─────┼────────┤
│61 │曾文芳 │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出售予鍾文章 │
├──┼────┼───────┼──────┼──────┼─────┼─────┼─────┼────────┤
│62 │高忠良 │100/72000 │149,771 │0 │149,771 │122,969 │26,802 │ │
├──┼────┼───────┼──────┼──────┼─────┼─────┼─────┼────────┤
│63 │蕭玉杉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 │
├──┼────┼───────┼──────┼──────┼─────┼─────┼─────┼────────┤
│64 │蕭錦能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 │
├──┼────┼───────┼──────┼──────┼─────┼─────┼─────┼────────┤
│65 │顧樸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 │
├──┼────┼───────┼──────┼──────┼─────┼─────┼─────┼────────┤
│66 │顧瑪莉 │100/0000000 │2,496 │0 │2,496 │2,049 │447 │ │
├──┼────┼───────┼──────┼──────┼─────┼─────┼─────┼────────┤
│67 │葉秀英 │300/0000000 │7,094 │0 │7,094 │5,824 │1,270 │ │
├──┼────┼───────┼──────┼──────┼─────┼─────┼─────┼────────┤
│68 │謝尚達 │1600/00000000 │2,252 │0 │2,252 │1,849 │403 │ │
├──┼────┼───────┼──────┼──────┼─────┼─────┼─────┼────────┤
│69 │謝尚明 │1600/00000000 │2,252 │0 │2,252 │1,849 │403 │ │
├──┼────┼───────┼──────┼──────┼─────┼─────┼─────┼────────┤
│70 │劉慶昌 │29/6000 │521,202 │0 │521,202 │427,930 │93,272 │ │
├──┼────┼───────┼──────┼──────┼─────┼─────┼─────┼────────┤
│71 │曾朝麟 │100/0000000 │9,985 │0 │9,985 │8,198 │1,787 │出售予鍾文章 │
├──┼────┼───────┼──────┼──────┼─────┼─────┼─────┼────────┤
│72 │王珍瑛 │100/72000 │149,771 │0 │149,771 │122,969 │26,802 │ │
├──┼────┼───────┼──────┼──────┼─────┼─────┼─────┼────────┤
│73 │劉黃阿梅│300/912000 │35,472 │0 │35,472 │29,124 │6,348 │ │
├──┼────┤(公同共有) │ │ │ │ │ │ │
│74 │劉世標 │ │ │ │ │ │ │ │
├──┼────┤ │ │ │ │ │ │ │
│75 │劉世泉 │ │ │ │ │ │ │ │
├──┼────┤ │ │ │ │ │ │ │
│76 │劉世文 │ │ │ │ │ │ │ │
├──┼────┤ │ │ │ │ │ │ │
│77 │劉世順 │ │ │ │ │ │ │ │
├──┼────┤ │ │ │ │ │ │ │
│78 │劉美珍 │ │ │ │ │ │ │ │
├──┼────┼───────┼──────┼──────┼─────┼─────┼─────┼────────┤
│79 │劉智寺 │300/912000 │35,472 │0 │35,472 │29,124 │6,348 │出售予鍾文章 │
├──┼────┤(公同共有) │ │ │ │ │ │ │
│80 │劉雅玲 │ │ │ │ │ │ │ │
├──┼────┤ │ │ │ │ │ │ │
│81 │劉世萬 │ │ │ │ │ │ │ │
├──┼────┤ │ │ │ │ │ │ │
│82 │劉世寶 │ │ │ │ │ │ │ │
├──┼────┤ │ │ │ │ │ │ │
│83 │劉桂梅 │ │ │ │ │ │ │ │
├──┼────┤ │ │ │ │ │ │ │
│84 │劉美蓉 │ │ │ │ │ │ │ │
├──┼────┼───────┼──────┼──────┼─────┼─────┼─────┼────────┤
│ │ │ │107,834,814 │107,834,814 │ │5,037,501 │1,097,980 │ │
├──┴────┴───────┴──────┴──────┴─────┴─────┴─────┴────────┤
│註:編號8 被告鍾金晏、編號14原告王正源部分,分割後獲分配土地價值大於依其應有部分所應分配金額,故「應受補償金額」│
│欄以「-」表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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