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勞聲,20,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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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諺燐
陳水生
徐文國
韓陳月英
相 對 人 璟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應給付金額」欄位所示,並均分6 期給付,以每月為1 期,自107 年4 月15日起至107 年9 月15日止全部給付完畢,每期應於該月15日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其中第1 期至第5 期,相對人每期應各給付聲請人徐文國新臺幣(下同)7 萬元、劉諺燐6 萬6,000 元、韓陳月英4 萬元、陳水生4 萬元,第6 期則應各給付聲請人徐文國7 萬3,319 元、劉諺燐6 萬6,878 元、韓陳月英3 萬2,966 元、陳水生2 萬298 元,各期款項均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均未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7 年3 月21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9頁),堪信為真。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3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編│姓  名  │ 應給付金額 │
│號│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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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徐文國  │ 42萬3,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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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劉諺燐  │ 39萬6,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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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韓陳月英│ 23萬2,966元│
├─┼────┼──────┤
│04│陳水生  │ 22萬0,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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