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1584,2018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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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4號
債 權 人 蕭繼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玉樹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所提出之委託書並無從釋明債務人已為債權人向第三債務人蕭遠陵、范盛濠取回新臺幣(下同)10萬元、8,000 元及系爭借款本金為16,000元,並非20,000元,循環利息依法不得滾入原本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確實分別向蕭遠陵、范盛濠取回10萬元、8,000 元之證明文件、借款部分,請更正該部分之聲明及系爭借款部分及請更正該部分之聲明及提出債務人委請債權人代為支出該筆輪胎費用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2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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