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20822,201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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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22號
債 權 人 廖妤婷
債 務 人 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陳報債務人送達地址、表明是否欲請求利息,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7 年10月22日提出補正狀,仍未表明是否欲請求利息,,其餘逾期迄未補正完全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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