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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35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私立龍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
法定代理人 賴庭槐
債 務 人 朱呂秀英
兼法定代理 朱芊藍
人
兼法定代理 朱瑞霞
人
兼法定代理 朱苡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因聲請人未表明明確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
經本院民國107年11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請求利率為法定利率5 %,違約金為約定自107 年11月1 日起至108 年4 月30日之間還款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若108 年5 月1 日後還款,其違約金利率改自107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然經核兩造契約內容,未就違約金之請求利率多少有所約定,故該部分之請求無有所據,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請求違約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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