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00號
債 權 人 管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兆晟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及全部票據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