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司促,3997,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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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債 權 人 韋保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鄧浪鎮即金御豐香舖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之出貨人非本件債權人韋保羣,債權人亦未提出足以證明何以得對「鄧浪鎮即金御豐香舖行」請求付款之釋明文件。

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具狀陳報更正債權人為神鷹香環,惟仍未提出神鷹香環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未於補正狀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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