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家繼訴,22,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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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劉冠良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劉興國
劉凡楚

徐 嫺

徐 聰
徐 敏

徐 姮
徐 媛
徐 嫄
徐 婷
卓上珍
卓進家
卓永結
卓阿香
卓鳳嬌
卓秀蓁

卓家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秉楠
被 告 鄭瑞典

任叙芳(鄭瑞灶之繼承人)

鄭瑞洋
卓鄭蔥妹
鄭秀蓮
鄭秀梅
鄭寶珠
劉邦康

劉吳菊枝
劉邦灶
劉邦毅
劉邦崑
劉碧珠
劉碧霞

鄭素娥(吳振團之繼承人)

吳振昇
吳振益
羅吳秀敏
吳秀梅
宋政賢
宋政權
宋政隆
宋政興
宋淑貞

宋淑貴

邱榮吉
邱顯俊
邱志君
邱淑芬
邱淑芳
苗豐源
苗淑梅
劉勤怡
劉尚宸
劉興銓
劉岱芸
李劉金梅
劉邦偉
劉慧君
劉黃算妹
劉邦煌
劉鈺菁
劉興枋
謝惠如
劉又綾
劉新森
劉威德
劉興新
劉興進
劉興玖
劉寶珠
劉桂珠
劉梁成妹
劉興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鄭炫生
鄭道生
李鄭甘妹

詹阿進
詹德燮(詹昭波之繼承人)

詹凱傑(詹昭波之繼承人)

詹德鈺(詹昭波之繼承人)

古詹敏妹
張詹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2 「劉興國應繼分比例1/56」、編號18「鄭瑞典應繼分比例1/392」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2「劉興國應繼分比例1 /42」、編號18「鄭瑞典應繼分比例1 /29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2 被告劉興國、編號18被告鄭瑞典之應繼分比例,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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