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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被 上訴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當事人間追償另行雇工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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