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建,150,2020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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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鎧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釵英


被 上訴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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