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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湘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0,7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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