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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8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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