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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4號
上 訴 人 簡誠輝
簡童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顥夫、彭靖捷(即彭柏維)、集盛化學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 萬9,2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6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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