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佩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4,5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陳俊宏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