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7,訴,2459,202004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佩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4,5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陳俊宏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