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7號
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曼瑜律師
羅筱茜律師
被 告 傅麒慎
傅有國
傅有乾
傅有達
傅有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徐福辛
許素月
傅文淵
傅鈺珵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H1面積欄「50.27 」之記載,應更正為「50.07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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